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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昇國際人權形象 請新政府重視人權 他們無國籍、無身份、無保險, 藏胞翻越喜馬拉雅高山峻嶺.... 文•圖/陳學聖 目前我國境內約有數百名藏胞,因為僑居地(印度、尼泊爾、不丹、錫蘭等地)特殊狀況,為有心掮客利用,聚資持用印度或尼泊爾護照或短期簽證入台,但因逾期居留,面臨被拘捕及遣返的命運。另有十餘名早期由蒙藏委員會接運來台職訓的藏胞,滯台已近十年,同樣面臨被拘捕與遣返的命運。由於藏胞早已是聯合國決議文所認定的「難民」,處理藏胞的入境與居留,在國際法上有一定的原則,稍有不慎,便可能遭致冒犯國際人權的惡名! 我國在西藏問題上,其實有相當值得我們自豪的地方,因為我國是全世界唯一由政府編列預算幫助西藏難民的國家;但目前警政單位處理國內藏胞難民時,卻屢屢受制於行政規章,視西藏同胞為外國人或偷渡客,以「違法逾期居留打工」之名逮捕難民並遣返。此則不但突顯我政府對於西藏難胞自相矛盾的立場,更嚴重違背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與1967年議定書的─「不予遣返」(nonrefoulement)的規定。 「不予遣返」是處理國際難民的重要原則,「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」第三十一條禁止簽約國對非法入境或居留的難民加以懲處;因為所謂的難民,係(1)來自一個其生命與自由權利受威脅之處,因而(2)他們的非法入境及居留事非得已。因而,一個國家不應對他人不得已的苦難加以處罰;公約的第三十二條規定締約國不得立法驅逐難民;除非有害國家安全及妨害公共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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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我國政府設有蒙藏委員會,職司蒙古與西藏同胞各項事宜。我國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的規定亦含括西藏與蒙古在內;在憲法問題未有進一步宣示之前,西藏難胞尚應視為我國國民。以人道立場救援西藏同胞,於情理法層面,均應如此。 藏胞難民無法以藏胞名義來台居留 流亡在尼、印的難民雖多,但卻因沒有身分與國籍而無任何出路。到台灣來,成了一般藏胞的願望,因為他們聽說台灣有「蒙藏委員會」,我國政府會照顧他們,可以改善他們到處受歧視的狀況。但是,流亡的西藏難民並不知道,目前我國政策上只能接受高僧仁波切來台弘法,卻並不歡迎藏胞難民。 除了「依親」等途徑之外,無國籍的藏胞難民到台灣來尋找活路,並無法使用「難民證」取得簽證,加上近一、二年來印度領事館斷絕藏胞簽證之路;遂有掮客鼓動藏胞舉債代為取得印度護照,用印度人「投資」的名義,由掮客率領到香港取得簽證後入境台灣;我方給予十五日的短期停留。 由於不諳華文華語,其原有教育亦僅受過佛法教育,大多數藏胞難民根本不知道他們只有短期停留簽證,還以為真的到了樂土。但是,當他們目睹同胞中有人被逮捕,戴上手銬腳鐐,才明白原來這裡不是天堂。目前,初步了解約有百來名藏胞難民使用這個模式來台。他們已陷入生命中從未有過的困境,遠勝於逃離中共統治,流離巔沛的階段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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